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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王贵富、于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王贵富,于红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6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传盛,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富。被告:于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王贵富、于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