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与于海波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住所地图们市图们大路1180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刚。委托代理人金德。被执行人于海波,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石岘镇龙岩村。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申请执行于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11,200.00元、诉讼费50.00元、以及腾迁产权证号为图们房权证石岘镇字第(公)10728号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海波自动履行执行款11,250.00元、执行费59.00元,并自动腾迁房屋,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