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丽专与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泉州市闽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专,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泉州市闽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098号原告:刘丽专,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闽侨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560XK。法定代表人:黄建泉。被告:泉州市闽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北段闽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54U。法定代表人:王杰安。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温陵南路农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8561872123。法定代表人:李芬芬。原告刘丽专与被告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泉州市闽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丽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丽专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琳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