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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新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新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076号被拘留人:叶建新公民身份号码:×××0014本院在执行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建利、陈彩芽、叶建新、鲍樟云、叶建平(2017)浙1123执107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叶建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