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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爱国与被执行人朱国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朱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朱国文,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王爱国与朱国文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朱国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爱国归还欠款119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爱国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月26日向朱国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朱国文履行(2016)苏0118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但朱国文未履行。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5月30日将朱国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国文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ד奥迪”轿车一��,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对其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查明,朱国文名下在我市无房产可供执行,在我市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另案冻结。且于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对朱国文采取边控措施,限制其出境。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且签字确认,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