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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启科与宝鸡秦风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科,宝鸡秦风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张启科。被执行人宝鸡秦风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平,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7)陕0326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启科与宝鸡秦风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案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755元、执行费6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秦风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755元及执行费611元,该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35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