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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59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圣广公药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广药吉达医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圣广公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广药吉达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990号之二原告:湖北圣广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一大队革新大道以南、七支沟以东2号厂房3层3室4室。法定代表人:王奇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淼,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广药吉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28号葛洲坝国际广场北区9栋2单元10、11层。法定代表人:刘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59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湖北圣广公药业有限公司撤诉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广药吉达医药有限公司共计35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若林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