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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甘肃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拉善右旗贵宝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贵宝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3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瓜州县县府街84号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贵宝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肯呼格镇。法定代表人:梁大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贵宝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金中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查封的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贵宝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昌市旧汽车站土地所有权等资产依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甘肃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申请参与财产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