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蔡志兰与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兰,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356号申请执行人蔡志兰。被执行人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辉。蔡志兰与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调字(2017)第4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6000元,执行费74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7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