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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蔡志兰与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兰,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356号申请执行人蔡志兰。被执行人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辉。蔡志兰与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调字(2017)第4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6000元,执行费74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仁高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7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