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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强、田力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强,田力力,丁文文,赵启伟,罗兴培,淄博皇家凯盛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305号申请人:丁强,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申请人:田力力,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申请人:丁文文,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申请人:赵启伟,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申请人:罗兴培,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申请人:淄博皇家凯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街道办事处商家村102省道以***号。法定代表人:田力力职务:经理。申请人丁强与被申请人田力力、丁文文、赵启伟、罗兴培、淄博皇家凯盛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力力、丁文文、赵启伟、罗兴培、淄博皇家凯盛家具有限公司价值9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丁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力力、丁文文、赵启伟、罗兴培、淄博皇家凯盛家具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3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21.00元,由申请人丁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