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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与成都红三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三阳红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成都红三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三阳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913号之一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号顺城大厦*楼。负责人:王云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红三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东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王秉璋。被告:四川三阳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东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王秉璋。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与被告成都红三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三阳红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因其与被告成都红三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三阳红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与被告成都红三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三阳红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3750元,共计7400元,由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生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