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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崇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547号被执行人王崇玉,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关于被执行人王崇玉罚金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豫08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崇玉缴纳罚金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