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年锋、王理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年锋,王理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115号申请人:年锋,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王理想,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年锋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理想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赵二艳所有的“皖C×××××”号“捷豹”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年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理想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王理想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赵二艳所有的“皖C×××××”号“捷豹”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赵二艳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321财保115号之一申请人:年锋,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瓦三村瓦坊庄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11084377。被申请人:王理想,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双桥集镇古阳村周庄,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302146572。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11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理想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赵二艳所有的“皖C×××××”号“捷豹”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申请人年锋在怀远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理想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赵二艳所有的“皖C×××××”号“捷豹”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宋海灵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张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