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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清强、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清强,李晓东,陈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宋清强,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晓东,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世良,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清强与被执行人李晓东、陈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