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哈某、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某,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哈某,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献县中天商城),住所地献县东环路中天商城。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哈某申请王某、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某于2016-7-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荀金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