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海源、赵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源,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邵海源,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申请执行人邵海源与被执行人赵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建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邵海源货款1648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0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赵建国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国名下无房产;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国名下无汽车;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国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于2017年05月29日对被执行人赵建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1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