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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量力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成都量力钢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916号原告: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甘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量力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本院在审理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量力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1元,由原告四川绵阳国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