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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艳会与被执行人罗先会、陈莉、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会,罗先会,陈莉,陈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09号申请人李艳会,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罗先会,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陈欢,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艳会与被执行人罗先会、陈莉、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先会、陈莉、陈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艳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先会、陈莉、陈欢现暂无执行条件(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陈欢、陈莉的父亲陈开华已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3执109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官 民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