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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范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范昆,李俊丽,舒香莲,王保林,汪明胜,张学梅,宋兖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被执行人:范昆。被执行人:李俊丽。被执行人:舒香莲。被执行人:王保林。被执行人:汪明胜。被执行人:张学梅。被执行人:宋兖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范昆,李俊丽,舒香莲,王保林,汪明胜,张学梅,宋兖洲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