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尧学、蒋万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尧学,蒋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55-2号申请执行人吴尧学,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蒋万峰,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尧学与被执行人蒋万峰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