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平县亚奇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左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亚奇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左晓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31号原告:安平县亚奇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任庄村村东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欢,该公司经理。被告:左晓君。原告安平县亚奇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安平县亚奇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亚奇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安平县亚奇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逯天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