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复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月红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红,郭丽娜,刘英利,渠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复51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陈月红,女,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丽娜,女,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英利,女,1979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渠战胜,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复议申请人陈月红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执异2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原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郭丽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英利、渠战胜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中执字第750号,生效依据为(2013)中民二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并自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郭丽娜提交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清单为59692.86元。2016年8月29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渠战胜、刘英利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南9号华淮小区29号楼1单元14号房产一套。次日竞买人李洪昌以629340元竟得。2016年9月22日,该房产抵押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请求对涉案房产依法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该房产抵押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发放295402.02元及利息3847.37元案款。异议人陈月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英利、渠战胜一案,执行立案时间为2016年8月1日,执行案号为(2016)豫0102执1308号,生效依据为(2015)中民二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97500元,并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510元。该案尚在执行中。(2016)豫0102执1308号执行案件于2016年8月9日使用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渠战胜财产信息,2016年8月10日反馈结果显示渠战胜名下有车辆品牌为BUICK,号牌号码为豫AM92**的车辆。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异议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刘英利、渠战胜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渠战胜、刘英利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南9号华淮小区29号楼1单元14号房产拍卖的价款在支付房产抵押人及申请执行人郭丽娜后,尚有剩余;且被执行人渠战胜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故本院不允许异议人参与(2014)中执字第750号案件的执行财产分配并无不妥,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陈月红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以询问笔录和短信方式告知复议人财产分配方式属程序错误;2、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510条,复议申请人享有平等受偿权,符合参与分配条件;3、执行法官通知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4、执行法官称被执行人名下多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00多万。故请求撤销(2017)豫0102执异20号裁定。本院查明,另案复议申请人董红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英利、渠战胜一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执行案号为(2016)豫0102执835号,生效依据为(2015)中民二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3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160元。该案尚在执行中。另查明,执行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董红艳、陈月红的异议申请分别立案,并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豫0102执异19、20号裁定。上述两案件标的额共33万元有余,本案涉案房产竞拍所得629340元,扣除银行抵押权价值部分299249.39及本案标的及利息部分264082.86元,剩余6.6万元。渠战胜名下品牌为BUICK的车辆价值不明。本院认为,执行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人参与分配的主要理由是本案被执行人尚有一辆汽车可供执行,复议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据。执行法院未查清该车辆的现有价值,无法判断本案剩余价值6.6万元与上述���辆现有价值之和是否足以清偿上述33万元的债权,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以异议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刘英利、渠战胜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为由驳回其异议理由明显不当,应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相应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执异20号异议裁定;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晓营审判员 张 迎审判员 朱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