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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纲,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纲到庭参加诉讼。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纲于2016年12月29日19时20分许,酒后驾驶捷达车行驶在磐石市磐石大街与东外环路交汇处被交警发现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64ml/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纲危险驾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纲酒后在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孟宪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