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文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03刑申3号徐文华: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对本院(2013)乌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刑讯逼供,犯罪车辆为你妻子所有应当发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均有扣押物品清单、抽查笔录、抓捕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程序合法,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你所称受到刑讯逼供,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二审认定你所称车辆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并无不妥。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