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788号原告:罗某,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王某1,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玲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2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元旦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2,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多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均判决不予离婚。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1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经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财产有有坐落于沅江市××嘴镇鲤鱼塘村××村民组××号的自建房屋一栋,有按揭贷款购买的坐落于沅江市××道西侧×ד××世纪城”小区××单元××号,建筑面积为120.98㎡的房屋一套。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罗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1表示同意;原告罗某自愿将婚生子王某2抚养至独立生活,不要求被告王某1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沅江市南嘴镇鲤鱼塘村王家排村民组107号的自建房屋一栋归被告王某1所有;原、被告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沅江市中联大道西侧的“鑫源世纪城”小区第4栋12单元1201号,建筑面积为120.98㎡的房屋一套赠与婚生子王某2,该套房产系贷款购买,余下贷款由原告罗某负责偿还。贷款还清后,原、被告有义务配合婚生子王某2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罗某对该套房产享有居住使用权,原、被告双方均不得擅自处置该套房产;原、被告各自经手债务各自负责偿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