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某交通肇事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刑初145号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苏0118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刑期计算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正文倒数第3行“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取保候审前羁押的12日已扣除”。审 判 长 季 红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