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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某交通肇事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刑初145号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苏0118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刑期计算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正文倒数第3行“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取保候审前羁押的12日已扣除”。审 判 长  季 红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