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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侯登桥与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登桥,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34号申请执行人:侯登桥,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北街文化大厦1-9-8。法定代理人:许连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登桥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