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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4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平,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被执行人高平,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曲江新区慈恩路北县唐华宾馆3251房间。法定代表人:郝一斌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