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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波犯贩卖毒品罪、持有假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3号罪犯周波,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波犯贩卖毒品罪、持有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125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波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17日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执字第441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阿坝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杨剑光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委派朱明慧、文盈盈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波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周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5年10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