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人朱泉洪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人朱泉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21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人朱泉洪,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县;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11曰被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4年8月25日被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2005年9月13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月1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1月20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16日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6年7月17日执行刑满。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1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泉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赣110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泉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泉洪提出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泉洪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泉洪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享华审 判 员 林上庆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