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佃宝与渭南申渭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佃宝,渭南申渭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程佃宝,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申渭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金章,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02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申渭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佃宝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申渭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申渭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程佃宝与被执行人渭南申渭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双方已私下履行完毕,现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