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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335号原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毕国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斌,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2352元,减半收取11176元,由原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安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