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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徐艳明、王儒生、于冬冬、梁栋盗窃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明,王儒生,于东东,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132号被执行人徐艳明,男,1995年2月22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儒生,男,1997年4月7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于东东,男,1995年5月17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梁栋,男,1994年4月26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徐艳明、王儒生、于冬冬、梁栋盗窃罪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艳明、王儒生、于冬冬、梁栋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梁栋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艳明、王儒生、于冬冬经本院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伟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