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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石学军与孙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军,孙后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269号原告:石学军,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孙后国,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石学军与被告孙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石学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石学军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肖宝珠人民陪审员  张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