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石学军与孙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军,孙后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269号原告:石学军,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孙后国,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石学军与被告孙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石学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石学军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肖宝珠人民陪审员 张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