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建华、李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建华,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1980年9月12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4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建华、李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3062.55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015元,申请执行费2181元,共计154258.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华、李莉的银行存款154258.55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