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郑梅,齐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西八路路口东北角向东100米,组织机构代码31271016-7。主要负责人:李元武,行长。被告: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7777号3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688905-4。法定代表人:丁肇健,经理。被告: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北郊镇南邻(贾黄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5541346-0。法定代表人:郑梅,经理。被执行人郑梅,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齐金义,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区。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与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郑梅、齐金义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26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