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异议人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周聪,赵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与白龙路交叉口滇高商务大楼36层3601号。法定代表人:周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玲,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法定代表人:李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法定代表人:盛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聪,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京玉,女,回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紫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佳审判员 刘 娜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国伟书记员 龚曲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