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成瑞与范庆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瑞,范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207号原告杜成瑞,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范庆,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成瑞与被告范庆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成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成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成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