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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成瑞与范庆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瑞,范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207号原告杜成瑞,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范庆,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成瑞与被告范庆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成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成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成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