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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山崇、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山崇,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9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曙光、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蔡山崇,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友谊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山崇、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开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