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占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占瑞,谢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城,组织机构代码67854491-7。法定代表人高茂成。被执行人刘占瑞,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谢红军,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占瑞、谢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6万元,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清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户手续,但车辆下落不明,移送公安侦查结束退回,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