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喻助成与郑小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助成,郑小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511号原告:喻助成,男,1978年1月13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郑小峰,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喻助成与被告郑小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助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喻助成负担。审 判 长 余志远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人民陪审员 黄金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建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