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突泉县查干楚鲁农牧产品有限公司督促支付令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华,突泉县查干楚鲁农牧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224民督26号申请人:王秀华,男,蒙古族,1960年1月26日出生,干部,住址突泉县突泉镇内。身份证号码:152224196001260052。被申请人:突泉县查干楚鲁农牧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董事长申请人王秀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突泉县查干楚鲁农牧产品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借款95356.00元,利息按月息利率2%计算,并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出具的欠据一枚。要求被申请人突泉县查干楚鲁农牧产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95356.00元,利息3721.00.00元,本息合计10107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突泉县查干楚鲁农牧产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秀华借款本金95356.00元,利息3721.00元,本息合计101077.00元。案件申请费770.00元由被申请人突泉县查干楚鲁农牧产品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占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