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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351号申请人: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1207室。法定代表人:郭宝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物流园辽河西六街黄海三路。法定代表人:周其,总经理。申请人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5333.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潍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333.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1597元,由申请人山东弘阳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训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