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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占某某,女,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7)广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占某某已交付120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07)广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2016年3月至今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