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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温景叶与王道君、王思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景叶,王道君,王思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温景叶,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道君,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执行人:王思博,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执行温景叶申请执行王道君、王思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207073元,申请执行费1447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文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