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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15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523竹怀银与张锡平、无锡市南长大箕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怀银,张锡平,无锡市南长大箕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5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竹怀银,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滔(受竹怀银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锡平,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无锡市南长大箕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609868-4,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勤新社区钱姚路大箕工业园88号M-1。法定代表人:张锡平,无锡市南长大箕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竹怀银与被执行人张锡平、无锡市南长大箕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大箕公司所有的14台机器设备以一拍保留价439285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竹怀银。抵偿之后,张锡平、大箕公司尚欠竹怀银本金10715元、律师费30000元、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7730元、评估费7800元和执行费7216元。申请执行人竹怀银于2017年6月15日以现在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剩余未执行到位部分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06执152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