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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名发、马月发、范桂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名发,马月发,范桂林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99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名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月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范桂林上诉人李名发、马月发、范桂林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名发、马月发、范桂林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违反法律规定。湖南省汝城县热水镇长塘村谭官坝小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谭官坝小组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不仅程序违法,该方案的实体内容也违法,严重侵犯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承包地被征收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的规定,权利受到侵害的村民享有诉权,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应予纠正。二、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的理由不成立。其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至少包括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安置补助费则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不属于自治范畴。其二,即便属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也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决议,不得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如其作出的决议违法,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集体成员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上诉人李名发、马月发、范桂林以汝城县热水镇长塘村谭官坝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谭官坝小组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该分配方案,据此可见,上诉人李名发、马月发、范桂林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上诉人李名发、马月发、范桂林提起的本案诉讼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本案。综上,上诉人李名发、马月发、范桂林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予以支持。一审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39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梅  璐书 记 员 朱 水 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