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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建中与贾旭东、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中,贾旭东,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肖建中,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贾旭东,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彩虹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9073-6。法定代表人:贾旭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建中与被执行人贾旭东、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92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7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依照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不同意将被执行人中的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旭东、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旭审判员 康忠亮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肖建中与被执行人贾旭东、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92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7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依照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