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袁帮全与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帮全,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袁帮全,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关于袁帮全与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7167号案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帮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崇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