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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欧美连与何保松、何保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美连,何保松,何宝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财保21号申请人:欧美连,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保松,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何宝基,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人欧美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宝基位于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63号香悦名门花园**幢**座**房及被申请人何保松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汽车(车牌号:粤**)进行查封。申请人欧美连已为以上保全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宝基位于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63号香悦名门花园**幢**座**房,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二、查封被申请人何保松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汽车(车牌号:粤**),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申请人欧美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能 搜索“”